某日化企业(地处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 年 6 月发生如下业务: ( 1 )与甲企业(地处市区)签订加工合同,为甲企业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成本 20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及代垫辅助材料共计 8 、增值税 1.36 。 ( 2 )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作为原材料,支付货价 60 ,支付进口高档化妆品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及保险费共计 10 ,关税税率为 20% ,取得海关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3 )将普通化妆品和高档化妆品组成成套高档化妆品销售,某大型商场一次购买 240 套,该日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48 ,其中包括普通护肤品 18 ,高档化妆品 30 。 ( 4 )销售其他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150 。 ( 5 )将成本为 1.4 的新研制高档化妆品赠送给消费者使用,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其他相关资料: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 15% ,高档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 5% 。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 2% 。本月销售和赠送消费者的化妆品都不是以已税化妆品为原材料的。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1 )该企业受托加工高档化妆品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 2 )该企业进口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 3 )该企业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 4 )该企业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 ( 5 )该企业自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