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向B单位销售产品,货款2万元,增值税额0.32万元,共计2.32万元。取得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2.32万元。 (2)向C公司销售产品,货款6万元,增值税额0.96万元,共计6.96万元。取得期限为3个月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3)B单位承兑的商业汇票到期,企业收回款项2.32万元,存入银行。 (4)向D公司销售产品,货款4万元,增值税额0.64万元。共计4.64万元,取得期限为2个月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 (5)向C公司销售产品所收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企业收回款项存入银行。 (6)向D公司销售产品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D公司无力偿还票款。 (7)企业将持有的账面价值为1.16万元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货款为1万元,增值税额为0.16万元的材料。 (8)向E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16 000,收到E公司3个月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116 000元(9)持有的E公司3个月商业承兑汇票,1个月后,去银行贴现,贴现利息 2 000元,款项存入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