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和其客户乙卷烟批发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卷烟厂生产的H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为120元/条。2010年10月,甲卷烟厂和乙卷烟批发公司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甲卷烟厂: 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万元、增值税23.8万元,支付运费8万元并取得货运企业运费发票;领用80%烟丝生产H牌卷烟,将10%的烟丝运往丙企业委托加工雪茄烟,取得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8万元、代垫的辅助材料0.2万元、增值税0.34万元;购进其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50万元;另委托丙企业加工H牌卷烟,并将H牌卷烟的牌号及税务机关已的计税价格提供给丙企业;甲卷烟厂以不含税价格100元/条回购丙企业生产的H牌卷烟200标准箱,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卷烟厂销售情况如下表: 向当地举办的展览会无偿赠送本厂新研制的雪茄烟作为广告样品,生产成本0.8万元,无调拨价和同类产品价格。 (2)乙卷烟批发公司: 购进卷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本月发生购货及销货运费支出共计20万元,取得货运企业运费发票;将以前购进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H牌卷烟分给职工,成本37.79万元(其中运费成本2.79万元)。 乙卷烟批发公司销售情况如下表: 已知:新研制的雪茄烟成本利润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7~12问题: 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