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 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 2006年3月,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出资6000万元,持有公司20%的股权。 2008年3月,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H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2009年4月,F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足3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 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月21日,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2010年6月2日,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名下。 2010年7月I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B公司实际是从2005年5月开始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和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假陈述。对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处以罚款30万元。 在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于2010年5月31日买入公司股票2万股,于7月13日卖出,亏损3万元。和于2010年8月2日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公司、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和独立董事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 经查:F证券公司和G律师事务所在核查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B公司向转让公司股权和B公司代持有公司股份的事实,也未从公司和以及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公司公告前,其对B公司和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董事是否应当对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