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额不能抵扣),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以自营方式建造一条生产线。2007年1月至4月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入一批工程物资,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增值税额为34,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工程领用工程物资210.6。 (3)工程领用生产用A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100;购入该批A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额为17;未对该批A原材料存货跌价准备。 (4)应付工程人员职工薪酬114。 (5)工程建造过程中,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部分毁损,该部分工程实际成本为50,未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从保险公司收取赔偿款5,该赂偿款尚未收到。 (6)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其他支出40。 (7)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进行试运转。领用生产用B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0,购入该批B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额为3.4;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支出5。未对该批B原材料存货跌价准备。工程试运转生产的产品完工转为库存商品。该库存商品成本中耗用B原材料的增值税额为3.4,经税务部门核定可以抵扣;该库存商品的估计售价(不含增值税)为38.3。 (8)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9)剩余工程物资转为生产用原材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逐笔编制乙公司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表示)(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