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原告一家三口参加了某旅游公司的海南四日游。前三日的游玩非常愉快,但在最后一天却出现了意外。在通往三亚的公路上,该旅行团所乘的旅游车因车轮打滑,撞上了其他车辆。本人右肱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他的女儿锁骨闭合性骨折。所幸其夫人只受了点皮外伤,但所受惊吓着实不轻。为此,一家要求该旅游公司退还全部旅游费 6000元,并赔偿人身损害所造成的伤残补助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共385000元。但旅游公司提出,双方所签订的格式旅游合同中有约定“如果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承担责任”。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提供旅游车的某旅游汽车公司的车子有故障造成的,旅游公司并无过错,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一家将旅游公司告到了法院。 根据所学的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该旅游合同中有关第三方造成损害时旅行社可以免责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原告是否可以直接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为什么? (3)一家可以得到哪些赔偿?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