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1991年3月1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5月7日,甲趁其妻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甲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将其击倒后实施奸淫。事毕,甲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钱财若干,然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害妇女报案后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知是自己丈夫所为,遂与丈夫发生争吵。甲知道所奸之人为自己妻子,所抢之物为自己家中财物,以为无事,第二天便偕同妻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讲清了前晚所做之事。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甲。要求: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