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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神太进出口公司以 CIF 术语向日本 SK 商社出口货物一批,日本 CAD 银行开来的 SWIFT 信用证中规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做成空白指示和空白背书,通知开证申请人; 保险 单一式两份,根据 CIC 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本信用证受 UCP600 约束。”神太进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运,并期内向议交付,议随即向日本 CAD 银行寄单索偿。日本 CAD 银行收到单据后回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 1 )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 2 )正本提单背面没有进行背书;( 3 )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日本 CAD 银行提出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