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2月1日起到2008年2月1日截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5年6月18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向公司所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并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且提出如果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经济补偿金,还要求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也就是在使用期限内培训的费用。 分析 (1)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候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经济补偿 (4)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