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煤矿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开采、加工和销售原煤及洗煤,并兼营餐饮等服务性业务,2006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井下用原木一批,木材公司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2000元,增值税额416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运费、装卸和搬运费共计2000元,上述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原木已领用。专用发票已于当月税款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通过后已申请抵扣。 (2)购进一台现代化洗煤机,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款项未付,机器已安装完毕。 (3)开采原煤2000吨,其中对外销售1300吨,500吨用于加工洗煤,100吨用于职工食堂,50吨用于本矿对外经营的饭店,库存50吨,原煤单位成本60元/吨,不含税售价100元/吨。 (4)销售自制加工的洗煤100吨,不含税售价162元/吨。 (5)将闲置资金借给某单位使用,当月收到利息收入50000元。 (6)独立核算的小饭店当月取得餐饮收入75000元,烟酒等货物收入20000元,一并计入饭店的基本业务收入。 已知煤炭资源税税额5元/吨。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