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交付使用后,如果在3年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2年后,学生公寓如期完工,在某大学和承包商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某大学发现工程的部分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承包商修复后再验收,承包商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 因为很多新生急待入住,某大学接收了宿舍楼。在使用了3年之后,公寓楼5层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1人死亡。受害者与某大学要求承包商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承包商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受害者与某学校诉至法院,请法院主持公道。法院在审理期间对工程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承包商偷工减料致宿舍楼内承重墙倒塌。 公寓楼5层的内承重墙倒塌这个质量事故是否过了保修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