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企业)1997年3月在我国某经济特区依法设立,经营期15年,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企业1997年~2004年经营情况见下表: 2005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1~12月取得境内产品销售收入2000(12月份占200)、取得出口产品销售收入4000(12月份占500);企业兼营咨询,全年分别取得咨询收入60、转让专有技术收入40(该项专有技术成本10); (2)12月期初留抵税额3,当月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增值税68;接受某公司捐赠货物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增值税8.5,该公司支付运费2将货物运回工厂; (3)12月份转让股票收益35;转让国库券收入30; (4)全年应扣除的销售成本及经营支出5500(未含12月份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另发生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交际应酬费80;经批准企业职工借款400用于生产经营,借用期限半年,支付了利息费用24(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7%); (5)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发生直接学校捐赠20,自然灾害损失材料账面成本30(取得保险公司赔偿5); (6)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30,在境外已缴纳了25%的公司所得税。 (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地方所得税不考虑)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1997年~2002年共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计算2003年、2004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计算2005年应缴纳的营业税; (4)计算2005年12月出口货物应退的增值税; (5)计算200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6)计算2005年所得税前应扣除的交际应酬费; (7)计算2005年所得税前应扣除的利息费用; (8)计算2005年所得税前应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 (9)计算该出口企业2005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0)计算该出口企业2005年度境外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