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动漫软件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一台机器设备,国外买价折合人民币640000元,运抵我国入支付的运费折合人民币42000元、保险费折合人民币38000元;入运抵企业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6000元、税额1760元。 (2)支付给境外某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扣缴相应税款并取得税收缴款凭证。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按税法规定该动漫软件公司代扣代缴的税款)。 (3)购进一辆小汽车自用,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车辆金额为190000元、装饰费10000元,税额合计34000元。 (4)支付公司员工工资300000元;支付办公用矿泉水水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税额850元。 (5)将某业务单元的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出,收取转让款5000000元。 (6)销售自行开发的动漫软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0元。销售额中有800000元尚未开具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进口机器设备关税税率为12%。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期抵税额为0) 计算业务(2)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