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A.
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B.
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C.
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D.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