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 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0000元。 (2) 提供不含增值税价款10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0000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 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 (4) 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50元。已知: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消费税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 (1) 甲向专卖店售白酒时应纳消费税___________ (2)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___________ (3)甲企业售瓶装药酒应纳消费税_____________ (4)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应纳消 费税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