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设备制造厂购进了 2000 只电源开关,但回来经检测,发现有三分之一的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某建筑安装公司却 一直没有收到 2000 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建筑安装公司以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制造厂已经被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分公司。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不归还欠款;而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 请问: (1)某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 (2)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